太康锅炉厂标记的移植和材料的传递规定

2017-03-19 00:00:00新闻资讯 0

太康锅炉厂标记的移植和材料的传递规定

1、下料时,应先将材检编号移植到及分割的块(段)上,对截去的坯料的余下材料,应重新做好材料的检验编号标记,经检验员核对确认后方可允许下料。

2、检验员确认后,应将材检编号填写在该零部件的检验表卡的材检号一栏中。

3、锅炉受压零部件在加工过程中,材料检验编号标记的钢印位置,应在按JB4308-1999《锅炉产品钢印及标记移植规定》要求的位置上,如果标记失去以前进行标记移植。

4、对需进行标记传递的零部件加工,每道工序的操作者应先检查材检标记是否清晰,对无材检编号标记或标记不清零部件不得组装。

5、直径<φ108mm的钢管和圆钢材检编号标记的传递,可由*进道工序操作者先将标记登入材料标记传递卡上,经检验员确认签字后进行加工,然后按工序进行传递,每道工序完成后由操作者填卡签字,并经检验员确认签字,比较后一道工序加工完毕后,经检验员确认,材检编号标记填写到质量检验表卡上。

6、对需进行外协加工的受压元件、零、部件(如:封头、管板、U型圈、直径管子等),质量检验人员应做好零、部件编号和材料检验编号标记的移植工作,并记录建立表卡,加工回厂后,应认真核对确认,确认后由保管员将其分类存放,并将材料检验编号与零、部件编号逐一对应登记入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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