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锅炉厂对供方或分包方的评价和选择
1、由总质办负责组织, 供应部配合实施,向供方或分包方发放“质量能力调查评价书”,调查和评价供方或分包方的质量能力及满足顾客合同要求的能力。
2、由总质办负责组织, 供应部配合,质检部参与对供方或分包方提供的产品样品进行检验承认。重要零部件的供方或分包方,应到现场对厂家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及对实物质量进行抽查。
3、由总质办负责组织, 供应部和质检部参与对供方或分包方做出综合评价,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合格供方或分包方,并经质量工程师审批。
4、总质办负责与合格供方或分包方签订“质量协议书”。
5、采购部应对重要的采购物资建立“合格供方或分包方名录”, 参与评价的部门每年对已有供方或分包方进行一次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在“合格供方或分包方名录”中保留。
6、当选定的合格供方或分包方所具备的评价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产品多次出现故障,售后服务不及时,顾客反馈意见较大,双方按“质量协议书”协调起不到实效时,由参与评价部门重新评议,由总质办确定报质量工程师审批,取消合格供方或分包方资格。重新选择合格供方或分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