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锅炉厂材料代用的原则
1、一般非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其代用材料*须满足产品性能和使用的要求,并应考虑经济效果。
2、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采用化学成份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专*钢材,同时还应符合《规程》和标准中有关材料代用规定。
3、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征得原设计部门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a、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b、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c、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