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锅炉厂锅炉制造许可制度的执行
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有关内容规定:
1、锅炉制造企业*须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2、《制造许可证》**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须在《制造许可证》**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换证时,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
3、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时,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
4、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发证部门根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承认、进行重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