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锅炉厂不合格品的处置
1、按本程序职责中有关责任的划分,负责实施处置的有关责任部门,在收到不合格品评审意见通知后,应按评审的处置方式实施处置工作。废品直接送往废品库。
2、对不合格品采取“返工”或“返修”的处置方式时,负责实施处置返工品和返修品的相关责任部门,按处置方式对返工品和返修品实施处置后,需重新申请检查员对实施处置的结果进行确认,否则不准许使用。
3、对不合格品采取“让步放行”或“降级放行”的处置方式时,技术部需在“产品(零部件)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上签署意见,经质检部会签,总工程师审批。总质办需将“产品(零部件)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复印后发到质检部、技术部、检查员、生产部和责任部门。由质检部检查员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