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锅炉厂技术文件的管理要求
1 文件的批准
1.1 一般工序流转卡和作业指导书由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即可发放实施。
1.2 通用工艺规程需要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质保工程师批准,方可发放实施。
2 文件的复制
技术文件均由技术部门负责复制,其它部门或人员严禁复制产品技术文件。
3 文件的标识
3.1 外来技术文件、打印或复印的技术文件*须由技术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3.2 作废的技术文件应加盖“作废”的标识章,**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作废的文件留作资料使用时,须加盖“作废”和“供参考”标识章。
4 文件的发放
4.1 技术文件由技术部档案室统一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
4.2 当文件严重破损影响使用时或者丢失,由文件持有者写明原因,经技术部门确认后办理更新或补发手续。
5 文件的更改
5.1 工艺文件的更改*须以工艺更改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并且*须由工艺责任师审核后执行。
5.2 设计文件需要更改时,由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或受其委托直接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进行更改,并做好记录。
6 文件的保管
6.1技术资料保管员负责对技术文件进行保管,采取**的措施以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鼠、防尘、防污染。
6.2技术文件的原稿不得外借,并且**他人在技术文件上乱涂乱改。
7 技术标准的控制
7.1技术部门负责收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发布信息,更新过期标准文本,本部门所使用的标准为**版本。
7.2 作废的技术标准应由档案室保管员加盖“作废”标识章,作废标准留作资料使用时,须加盖“作废”和“供参考”标识章,以免发生误用。